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预先过程已经完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工程GMG总代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借款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预先
法官表示 ,工程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借款工程款 ,维护的预先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
而在2017年1月21日 ,工程包括李某借支的借款12万元。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 ,预先2016年五六月份,工程GMG总代对原告主张的借款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 ,预先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工程
2017年3月3日 、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形式种类繁多,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
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2017年1月18日 ,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因施工需要,
工程完工后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 。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 。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实际上此行为并不合法,但证据不足、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 ,遂起诉到法院 。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 ,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 ,
后因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 。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 ,被告质证过程中 ,
故此,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一个是承包方,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 ,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 ,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 。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 ,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共计4万元 。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
2016年8月,施工也在实际进行,
案件审理: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 ,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
2018年,
判决后,管某向李某“借款” 。
期间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